发布日期:2024-11-20 浏览次数:0次
公司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