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的企业名称不可以申报?
发布日期:2024-11-20 浏览次数: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目前,全国范围内,申请人已实现“我的名称我选择”,但同时也出现了申请人恶意申报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
一是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如使用“一带一路”、“西电东送”等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引起公众误解混淆。
二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这些文字,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企业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国家级或者领先地位。
三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 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故意“傍名牌”,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机构等名称,使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关系或者误认为是相同的企业。
四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非营利性组织由各自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企业名称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容易与其他主体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比如对“设计院”、“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研判,一般情况下不宜将上述字词用于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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