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
发布日期:2021-03-11 浏览次数: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
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现代物流业
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
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
1.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
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
4.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
5.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6.卫星通信技术研发
7.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8.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
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
1.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
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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