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企业名称想加集团二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1-03-12 浏览次数:0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我局不再单独办理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不用再向我局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我局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但是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即母公司应当符合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条件。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申请免冠行政区划或冠“中国”、“国家”字样企业名称的,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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